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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7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7-01703

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字号

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27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7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77号建议的答复

尚金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改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福利取得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现行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无偿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等基本内容。实践证明,在保障农村居民居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支柱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议中提到的宅基地闲置浪费、缺少村庄规划、未依法依规审批宅基地、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

  一、关于改革完善农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对于建议中提到要严格依法用地,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制度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明确要求,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等。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中央的部署,当前国土资源部牵头开展了15个试点县(市、区)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改革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是试点的内容之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试点县(市、区)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二、关于完善宅基地执法监管及违法处罚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等问题,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要求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同时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按照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思路,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加快转变管理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布局日趋合理,初步形成“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的执法监管体系和“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等工作手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不断加强耕地保护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用地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有所好转。国土资源部还坚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形成了较大的震慑力。此外,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积极推动共同监管责任的落实,依靠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关于科学编制规划,规范农村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规划和建设工作,主要开展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农村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积极支持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农村用地管理,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明确要求:科学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注重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积极与乡规划、村庄规划协调,将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二是开展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文件,要求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城镇规划、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央的部署,2015年开始,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选取了33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规模作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内容。

  2017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引导农村建设有序推进,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服务和保障。同时,明确提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始终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统筹考虑并落实各类涉农政策,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

  您提出的强化宅基地规划管理等建议很重要。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印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积极指导地方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各项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四、关于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建新未拆旧的问题,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根据中央的部署,国土资源部正牵头开展15个试点县(市、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作为试点内容之一。试点要求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地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五、关于政府出资补贴宅基地退出补偿

  关于代表提出的“把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转让或自愿退宅还耕由政府出资给予适当的补贴”的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部署,财政部积极配合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稳妥有序安排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财政部研究起草并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随着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机制工作的有序推进,代表所提建议也将随之落实。

  六、关于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将分散居住的农民按统一规划集中居住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明确要求,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

  根据中央的部署,国土资源部正牵头开展15个试点县(市、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是试点内容之一。您提出的有关集中居住的建议很有建设性和针对性,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试点推进过程中高度关注。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地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2

                                   国土资源部

                                 2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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