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20号建议的答复
林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重大水利工程是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重点和关键。一直以来,我部高度重视重大水利工程用地保障工作,在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做好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服务与保障。2016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对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及时落地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需求。《意见》要求,一方面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规划引导与统筹。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水电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用地问题,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要严格论证,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服务与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水利水电行业发展情况,将水利水电用地需求、空间布局、建设时序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是适应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改进用地报批工作。《意见》提出,分类明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报批方式,保障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实行水库水面用地差别化政策,统筹做好工程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其中,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随同主体工程一并报批的,由国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水利水电项目用地报批时,水库水面按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抢险、救灾、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三是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一方面要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水利水电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足额核算征地补偿费用,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并采取多种有效安置途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占用集体土地的,可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探索对贫困人口试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征地报批程序。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报批前要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就征收土地方案充分听取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意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四是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及时开工建设。《意见》明确,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先行用地原则上限定在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范围内。《意见》要求,做好先行用地与用地审批的衔接。申请先行用地前,应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就补偿安置充分征得被占地单位群众同意,确保批后及时兑现有关补偿费用。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坚持占补平衡制度,保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必须严格坚持。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守住耕地红线的关键,必须严格保护。符合法定条件,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为有效解决在资源匮乏省份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题,2017年1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制定跨省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相关具体办法。同时,对于水面用地地类认定,我部也正在研究修订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用地特殊性,制定完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的保障力度。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010)66558187
国土资源部
2017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