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07号建议的答复
郑亚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推进陇东南地区国家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创新区建设中给予土地政策扶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并支持旅游、养老、健康等民生工程和产业发展与相互融合,对旅游、养老、健康等方面用地实施差别化的支持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先后单独制发或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若干文件,明确了涉老、康养和旅游业一系列用地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 关于民营社会力量进入养老领域的土地政策措施
国家在土地供应方式和条件上对各种所有制主体一视同仁,不因国有或民营差异而有所不同,对民生用地努力实现应保尽保。近年来出台的涉老用地政策主要有:
一是根据国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对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其中明确: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等。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中,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等。
三是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中,明确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对医疗、养老设施中非营利项目用地可按《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实行划拨,营利性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供应。
四是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中,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进一步加以明确。
五是在国办转发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意见》(国办发〔2015〕84号)中,明确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等。
六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中,明确规定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在国土资源部今年下达的《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又明确提出土地利用计划要加大对养老、医疗、现代服务业和公益设施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二、关于保障旅游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和措施
国土资源部和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旅游养老健康产业的融合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制订有关鼓励政策,切实保障有关用地需求落地。
一是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有关文件。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其中明确要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二是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相关政策。在今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中,明确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旅游养老用地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对于发展旅游养生养老康养产业所需用地,国家规定应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同时,鼓励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养老设施,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收益;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三、关于土地支持政策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明确提出,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四、关于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支持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旅游养老健康等民生服务领域。根据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求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民生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已出台政策规定在地方执行情况的跟踪研究和督促检查,探索新形势下的妥善解决突出问题的政策机制,促进我国旅游养老健康等业态的相互有机融合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研究修改《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部门规章时,将充分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规范。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0
国土资源部
2017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