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14号建议的答复
郑雪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国有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坚持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原则的建议
您提出“坚持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的原则”,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我们将在土地使用权续期研究工作中充分吸收借鉴。财政部提出,将从财政业务角度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要求,配合研究制定有关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和土地出让收入收取、使用等相关政策。
二、关于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建议
您提出借鉴国内外经验,建议参考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等地做法。我们将加大对国内外相关地区的调研力度,尤其是深入了解深圳等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做法,广泛学习借鉴成功经验。
三、关于注重与日后房产税的衔接,续期土地出让金的收缴要与房产税的收缴原则衔接的建议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房地产税将按照立法先行的原则,由全国人大制定房地产税法。目前,财政部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您提出的续期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与房地产税相衔接的建议,我们将予以认真研究。
四、关于延伸研究出让金的使用的建议
您提出:“土地出让金,在使用上要着重向与缴款者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可以恒定部分比例作为缴款者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可以恒定部分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此,财政部认为,一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成本性支出后,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农业农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三方面。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因此,您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二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根据上述要求,既有挂钩事项要逐步清理。因此,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应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不宜对支出比例做出规定。
五、关于制定国有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条例的建议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今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7年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其中要求由我部、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照职责分工,研究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提出相关法律修改议案。
您提出制定条例的建议很有建设性,我部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研究提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相关法律修改议案。形成相关法律修改议案后,我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法律制度。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26
国土资源部
2017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