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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9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7-01695

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字号

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13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92号建议的答复

尤小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重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诚如您所言,目前国家对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予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确实没有专门的集体土地征收法为依据。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改革发展,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出现了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部按照中央的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土地管理法》修改,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正在我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法律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完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一是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在综合考虑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界定为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退出征收范围。二是明确法律基本原则。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进行补偿。三是完善征收程序及补偿方式。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征地程序一致,要求地方政府在征收前,严格履行调查、确认、公告、风险评估等程序,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四是授权制定补偿标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根据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是否制定单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还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修法内容和上级立法机关来确定。我部将继续深入研究,充分考虑您的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修法内容,统筹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010)66558565

                                    国土资源部

  20176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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