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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

00001917400/2007-00577

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7年11月22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油气采矿权延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2003〕


136)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9.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 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 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


4. 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 缴清了相关费用。


6.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采矿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采矿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申请材料清单。


1. 报件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变更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批准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注销通知》。


八、收费事项


不收费


九、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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