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油气采矿权延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2003〕
136)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9.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 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 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
4. 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 缴清了相关费用。
6.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采矿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采矿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申请材料清单。
1. 报件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变更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批准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注销通知》。
八、收费事项
不收费
九、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