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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

00001917400/2007-00576

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7年11月22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石油、天然气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石油、天然气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开采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探矿权采矿权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4.《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6.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变更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并提供了与变更内容有关的资料。


4、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变更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申报资料


⑴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矿区范围变更的,提交工区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


⑸ 矿区范围扩大的,提交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或储量说明(复印件,1份);


⑹ 矿区范围扩大的,如申请人拥有扩大区域的探矿权,应提供含该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及拐点坐标表(复印件,1份);


⑺ 矿区范围扩大的,如扩大范围内已设置其它非油气矿业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对申请扩大区域采矿权的承诺书(原件,1份);


⑻ 矿区范围增加较大的(矿区面积超过原面积的50%,生产能力超过原产能的50%),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要加盖公章)和扩大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1份);


⑼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⑽ 报盘


⑾申报材料清单。


⑿采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 石油天然气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 变更前石油天然气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⒀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


① 出具的石油天然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② 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而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各1份);


③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要加盖公章);


④ 资金证明文件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七、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资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变更登记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审批,审批程序如下:主办司局审查→九个会审司局会审→部会审会议批准(同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审批)。


3、结果告知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1、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


矿山200元。


收费依据: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领取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要求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后(随机和批量收费),持缴费收据和领取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通知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上述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阜成门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7112010189800000633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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