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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

00001917400/2007-00571

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7年11月22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滚动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矿产资源。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5.《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8.《土地复垦规定》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1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2.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4、滚动勘探开发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5、申请的滚动勘探开发范围与已设置的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区、矿区范围不能重叠。


6、申请的滚动勘探开发范围原则上不能与其他非油气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勘查或采矿范围重叠。如已知设置矿权有明确坐标范围且能够扣除的,应予以扣除;坐标范围不明确或不能扣除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统一格式出具承诺书。能够扣除但申请人要求不予以扣除的,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与非油气矿业权人签署互不干扰勘查开采施工、保障安全生产作业协议。


7、滚动勘探开发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8、滚动勘探开发申请人及勘查单位应具备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条件。


9、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1、《滚动勘探开发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2、申请的滚动勘探开发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并盖公章,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3、滚动勘探开发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还要提供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下同);


4、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委托或合作勘查的,还应提供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并加盖公章)及地理位置图、滚动勘探开发部署图(一式3份);


6、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份);


7.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8.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9、报盘;


10、申请材料清单。


七、审批程序


1、报件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滚动勘探开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审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以及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委托审查→主办司局审查→九个司局审查→部会审会议批准


3、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凭领证通知书和缴款收据,签字后领取探矿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滚动勘探开发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收费项目: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个项目收费200元(无法确定规模)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领取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要求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后,持缴费收据和《领取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通知》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上述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阜成门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7112010189800000633


十、示范文本


滚动勘探开发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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