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 维护邮箱 中国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管理)
返回首页 公开目录 公开规定 公开指南 公开报告 依申请公开
检索 高级检索

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索引号

00001917400/2007-00551

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7年11月19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8.《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9.《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


10.《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


11.《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14.《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


1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6.《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二、审批程序


(一)接受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主办司局接到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受理


经初步审查后,主办司局对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申请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审批


探矿权申请受理后,主办司局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处领导复核。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分管司领导提出复核意见报司长。司长签发审批意见。


(五)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1.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 勘查许可证(原件);


4.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复印件,1份);


② 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③ 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