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探矿权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油气探矿权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油气探矿权保留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勘查许可证申请保留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8.《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0.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5、保留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6、保留探矿权是否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7、对于申请油气探矿权保留的,应审查包括矿业权人设立矿业权后的义务完成情况。
8. 保留油气探矿权应出具有关储量的批准文件。
9、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保留的勘查区块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原件,一式3份并盖公章,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 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⑷ 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⑸ 储量分布范围与申请保留范围关系对照图(一式3份);
⑹ 储量分布范围与勘查许可证关系对照图(一式3份);
⑺ 勘查许可证及拐点坐标表(复印件,3份);
⑻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复印件,1份);
⑼ 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⑽ 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⑾ 报盘;
⑿ 申报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保留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探矿权保留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探矿权保留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探矿权保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凭领证通知书和缴款收据,签字后领取探矿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收费项目:探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收费项目:探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个项目收费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要求缴纳探矿权登记费、探矿权使用费后(随机和批量收费),持缴费收据和《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到政务大厅领取探矿许可证。
上述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阜成门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7112010189800000633
十、示范文本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