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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索引号

00001917400/2007-00565

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7年10月1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决定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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