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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

00001917400/2007-00570

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7年11月22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对外合作勘查许可证申请注销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8.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 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 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注销的有关规定要求;


4. 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 缴清了相关费用;


6. 终止合同文件;


6、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


⑷ 合同书和合同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⑸ 终止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


⑹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⑺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 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注销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 结果报告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合作探矿权注销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合作探矿注销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凭领证通知书和缴款收据,签字后领取探矿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和不予注销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示范文本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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