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采煤矿无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是否需要编制
已开采煤矿无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是否需要编制
网名:李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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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你好!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太堡矿(80年代中美筹建)、安家岭矿、东露天矿、井工一矿、井工三矿现已处于生产期,由于当时建设期较早,当时没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近几年,国土部出台了(国土资规〔2016〕21号)文件,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请问平朔公司各矿是否需要编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如果全部需要编制,五各矿合并一起编制可以吗?期待回复。
回复:你好!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