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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山和水电工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3/2015-01365

地质环境 

发文字号

国土资电发〔2015〕35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5年08月21日

通知

实施日期

2015年08月21日

废止日期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山和水电工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防灾减灾成效显著,但在矿山和水电工地区域,仍然存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监测体系不健全、防范应急预案不完善等现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要求,部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开展矿山和水电工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矿山和水电工地。


  二、检查形式


  由水电工程业主单位、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和企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自查。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矿山和水电工地防灾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部派出督导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检查内容


  (一)水电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相关防灾措施落实情况。矿山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告编制及相关防灾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和水电工地的生产区和生活区地质灾害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监测体系是否建立、应急预案是否编制、预警预报信息是否畅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三)“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矿山和水电工地需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是否同时进行。


  四、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认真研究,做到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和水电工程正常施工、不增加被检查企业和单位负担,制定此次检查工作方案,并于8月28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二)部督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及督导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包括检查总体情况、检查矿山和在建工程数量、矿山和在建工程防灾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是否编制危险性评估报告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防灾建议措施是否落实,生产区和生活区隐患分布及和数量,监测措施是否落实,防灾责任是否落实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于10月31日前报部环境司,并发电子文档至wzshen@mail.mlr.gov.cn。


  联系人及电话:沈伟志010-66558321 66558316(传真)


  国土资源部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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