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老国有煤炭企业资源问题的建议》收悉。根据我部的职能和职责,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矿权标高与实际赋存标高不符
您在建议中反映“乌海能源公司所属的平沟煤矿、黄白茨煤矿、公乌素煤矿采矿权标高与实际赋存标高不符,面临开采超层越界的问题”,我部非常重视,责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实有关情况,研究依法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也请乌海能源公司将此情况向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
二、关于天荣公司整合项目采矿许可证办理
您在建议中反映天荣公司整合项目采矿许可证尚未能办理的问题,经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实,目前该矿正在申办采矿权变更手续,因涉及煤炭产能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正致函煤炭工业局是否需履行化解产能任务。
三、关于深部资源协议出让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中规定“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及根据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要求,原矿区平面范围内的深部资源可以协议出让。您提出的“将平沟煤矿、黄白茨煤矿、公乌素煤矿深部资源协议配置给乌海能源公司”的建议,乌海能源公司可依法申请。
四、关于资源置换
您提出“用企业拥有的保护区压覆而无法开采的资源及16#层受奥灰水威胁限制开采资源,置换平沟、公乌素、黄白茨煤矿深部资源”的建议,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资源置换方面的规定,在操作可行性方面还需进行研究。对于因保护区压覆等原因无法开采的资源,其处置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010)66558274
国土资源部
2017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