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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35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7-01706

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字号

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35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35号建议的答复

朝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建议》收悉,所提建议十分重要。经商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保协调发展,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环保部、财政部等有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应对形势变化,不断规范和加强环境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20137月,环保部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为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20167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和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同时,指导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治理恢复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20169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纳入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整体推进,加强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中央财政对典型重要修复工程给予奖补,地方也要统筹环境污染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各类资金,进行系统综合治理。

  20173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提出构建部门协同、四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其中,新建矿山今后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要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二、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是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依法严格控制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坚持科学规划论证,提高矿产勘查、采选等准入条件。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不再新建汞矿山,逐步停止汞矿开采。严格砂石粘土矿开采布局管控,避免滥采滥挖破坏环境。严格控制海砂(砾)和河砂(砾)开采,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和开采量。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加强与规划方案的互动衔接,强化环境问题的源头预防。

  二是严格各类保护区矿产开发管理。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重要水源保护地等地区,依法严格准入管理,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矿业权。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区内已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需退出的,由各地研究制定退出补偿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严格监管。

  三是强化矿山生产过程环境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矿山生产全过程的环境影响监测。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限期禁采限采,及时消除影响;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任务的,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在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申请审批中依法予以禁入。

  四是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要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准入,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纳入开采准入条件,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标准。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补偿政策措施,形成切实可行的退出补偿机制

  环保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十分重视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20155月,环保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01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对于保护区设立前依法设立并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规定申请矿业权价款退还。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矿业权退出等历史遗留问题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不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对地方财政因限制开发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问题,中央财政通过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和弥补了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失去的发展机遇和增加的支出成本。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中央财政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同时,加大生态环境考核及奖惩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对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也相应增加,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

  今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着力部署开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省(区、市)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和依法处置。禁止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勘查,原则上只在实验区安排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四、运用多种手段整合矿业权,加强对优势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与调控

  针对历史上形成的矿产开发“多、小、散”问题,十年来,以政府为主导,支持和推动企业间采取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矿山数量减少,矿产品产量增加,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更加优化。全国非油气矿山数量从1994年历史最高峰的28.8万个降至2015年的8.4万个,矿石产量则从58亿吨增至96.3亿吨。其中煤炭矿山从7.5万个降至9686个,产量从12.4亿吨增至36.8亿吨。

  加强我国优势矿产开发宏观调控,对钨矿、稀土矿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年度指标管理,并根据市场供需和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共伴生的稀土矿钨矿开采和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资源,也实行指标管理;限定稀土矿业权持有主体,推动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向大型稀土企业集团集中。加强监督检查,对钨、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提高矿业权准入条件,严格矿业权审批发证程序

  不断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审查,完善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在批复各省(区、市)产资源总体规划时,要求认真落实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严格执行接办分离,坚持和完善会审制度。开通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部省市县四级矿业权审批实行网上自动监管。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的矿业权市场网、政务大厅,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环节“五公开”,建立并运行矿业权登记信息网上查验系统,接受全社会监督,提供社会查询。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网络。

  积极推进改革试点,严格矿业权出让管理。2017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全面推行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调整部省两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监督服务;本着试点先行的原则,将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建成符合市场经济和矿业规律要求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体系。

  六、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环保执法监督,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多年来,依照《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日常监管工作中,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制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配合、直至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各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环保执法监督专项整治行动,矿山环境地质治理工作成效明显。2001年以来,中央财政通过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以一般项目、资源枯竭城市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等多种形式,累计投入资金287.3亿元,带动地方财政、企业自筹及社会投入614.5亿元,完成破坏严重的80万公顷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有效改善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

  七、打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真正从思想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批示精神,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我部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强化监督管理,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等义务,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构建部门协同、四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010)66558257

                                   国土资源部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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