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 维护邮箱 中国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管理)
返回首页 公开目录 公开规定 公开指南 公开报告 依申请公开
检索 高级检索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索引号

00001434903/2016-01764

矿产管理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6年04月06日

命令

实施日期

2016年04月06日

废止日期

2018年04月0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已经2016331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46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


  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2016331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探索完善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一、煤层气勘查审批登记以及已设煤层气探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保留和注销审批登记;


  二、储量规模中型以下煤层气开采审批登记以及已设储量规模中型以下煤层气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登记;


  三、煤层气试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实施上述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作出准予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登记档案报送国土资源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加强对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勘查开采时序,加强综合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煤层气与煤炭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