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然气加气站用地性质的建议复文摘要
根据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以及加气站的商业、服务性质,其用地属于商服用地中的批发零售用地。工业用地主要是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根据加气站点用地性质,不宜纳入其中。另外,现行标准没有对“公福用地”进行定义。
为支持燃气汽车发展,进一步健全其燃气供应网络,对于天然气储备库、输气设施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名称 |
关于调整天然气加气站用地性质的建议复文摘要 | ||
索引号 |
00001434904/2015-01155 | 主题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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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5年09月10日 | 体裁 |
函 |
实施日期 |
2015年09月10日 | 废止日期 |
根据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以及加气站的商业、服务性质,其用地属于商服用地中的批发零售用地。工业用地主要是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根据加气站点用地性质,不宜纳入其中。另外,现行标准没有对“公福用地”进行定义。
为支持燃气汽车发展,进一步健全其燃气供应网络,对于天然气储备库、输气设施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