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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部发证矿业权(非油气)延续项目提醒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91741/2015-01243

矿产管理 

发文字号

2015年第7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5年03月27日

公告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2026年01月0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发证矿业权(非油气)延续项目提醒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和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为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提醒矿业权人依法按时申办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自2015年4月1日起,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并于120天内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其矿业权项目名称、矿业权人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和到期剩余时间等信息将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mlr.gov.cn/bsfw/zwdt/)集中公告发布。请相关矿业权人注意查询了解,并及时申请办理延续手续。请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提醒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部还将适时推出短信和电话提醒服务,为保证服务质量,请相关矿业权人申报矿业权申请时确保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如更换联系方式的,请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备案。

  特此公告。

国土资源部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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