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规定,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2013年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共同对省级政府“十二五”前三年(2011-2013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期中考核。为切实做好考核工作,三部门研究制定了《2011-2015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基本稳定、实行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并重等新精神新要求,提高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并按时完成省级自查工作。自查报告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各地要通过本次考核,全面摸清2011-2013年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护情况,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整改,确保耕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卢丽华 (010)66558178
黄盛玉 (010)66558342 66558184(传真)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姚 敏 (010)66558643
附件:2011-2015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考核工作方案
2014年6月17日
附件
2011-2015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期中考核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做好2011-2015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
(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结果、县域耕地地力评价结果。
(六)国务院相关规定及要求。
三、组织方式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开展2011-2015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考核工作。
在国土资源部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省级自查工作。
四、考核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严格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等三项指标作为考核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将2011-2013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耕地质量建设等作为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客观、全面反映省级政府2011-2013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掌握2011-2013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考核各省(区、市)2013年末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各省(区、市)应对耕地保有量未达到规划目标或耕地净减少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考核各省(区、市)2013年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省(区、市)应对基本农田未达到保护目标、基本农田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考核各省(区、市)2011-2013年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掌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面积、质量状况,基本农田占用及补划面积、地类及质量变化情况。了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已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及地力变化情况。各省(区、市)应对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执行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掌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同时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逐级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及更新、落实奖惩等情况。
(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考核各省(区、市)耕地质量状况及耕地质量建设、管理、监测情况。重点了解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土地复垦情况,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考核步骤
(一)省级自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2011-2013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附表1-8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通过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系统名称: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及评价预警——省级自查数据上报系统,国土资源主干网地址:http://10.255.4.51/gdmbkh,电子填报数据表格模板在首页下载)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省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核查。三部门组成核查组对各省(区、市)进行核查,重点核实省级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11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具体核查事宜另行通知。
(三)考核评价。根据各省(区、市)自查和实地核查、日常监管、历年检查结果等情况,考虑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依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对各省份进行“合格”与否认定。
(四)报告国务院。三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对各省(区、市)2011-2013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形成2011-2013年期中考核报告呈报国务院。
(五)落实整改。将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各省(区、市)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对于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考核结果送中央组织部和监察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监察的参考依据。
附表:
1.2011-2013年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
2.2011-2013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3.2011-2013年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汇总表
4.2011-2013年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情况表
5.2011-2013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汇总表
6.耕地质量等别与基本农田建设情况汇总表
7.耕地质量状况与建设情况汇总表
8.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与评定情况汇总表
(备注:抄送范围同检查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