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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00001917400/2005-00277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5年06月17日

批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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