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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08/2015-01079

不动产登记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发〔2015〕38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5年11月16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随着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快速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移交、数据整合、信息系统改造开发等工作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以下简称信息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信息安全责任意识


  不动产登记信息量大面广,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过程中,必须从源头上防止登记资料丢失、数据泄密等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各地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信息安全贯穿不动产登记工作全过程,不留死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切实强化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信息安全落到实处。


  二、健全制度,明确信息安全重点环节管理要求


  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资料移交、数据整合、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用服务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严格防范,重点加强以下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管理要求。


  各地在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进行资料移交时,要制定资料移交工作方案,明确资料移交的时间、范围、内容、流程及其他要求。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要确定资料移交责任人,建立详细的资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并作为档案进行归档。其中移交的电子文档,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基础环境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存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服务器、存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强化对机房环境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要求。


  各地要落实国家关于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同步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安全建设。一是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各节点要制定全方位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二是要明确信息系统及数据库责任人、使用人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离岗、转岗的,要及时注销其系统用户;三是要明确数据备份、数据复制及编辑的规范,严防个人、单位擅自复制、篡改、编辑、损坏不动产登记数据;四是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日常使用、运行维护记录及检查制度,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四)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管理要求。


  各地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中,要与数据整合建库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在数据整理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现场全程监督,确保数据不外泄与数据不被篡改。


  (五)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有关要求。


  各地要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共同研究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内容,制定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明确数据保密的要求、数据共享责任义务、信息及网络安全保密责任,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在实时共享中安全可靠。要逐步建立与其它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数据互通共享办法,明确信息共享内容、数据保密要求、安全保密责任等内容。


  (六)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置权限,落实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对机房受损、数据损毁、系统宕机、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等突发性事件要进行全方位预防,确保信息平台不间断地安全运行。


  三、加强监管,消除信息安全隐患


  各地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监管,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与风险评估,认真排查信息安全隐患,降低信息安全事件风险。切实将健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落实管理责任作为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整理、传输、共享以及委托开发、维护等工作的前提条件,把信息安全的制度“篱笆”扎在前面,扎紧扎实。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从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程监管,及时消除隐患,阻塞漏洞。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015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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